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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
(1)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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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你如今遇到什么问题,总之,任何一个案件,都是要全面考虑的,若从建房者的证明方面考虑应该是以上各位所讲的,即尝试从土地、城建部门查找你的建设手续档案记载,另可以从邻居方面寻找相关证据,如有可能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取证,可做成调查笔录,或是录音、录相形式,也可是证人证言形式。若以上方式不太好办,可考虑从其他方面来迂回、策略地办理。
《农村房屋土地纠纷审理指引》由具有丰富涉农审判经验的法官编写,主要立足于以下功能定位。社会层面,试图用设问的方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农村百姓普遍关心的发生在他们身边的房屋土地纠纷,让广大百姓明白法院如何认定事实,并按照法律规定审理此类案件。这样,存在类似纠纷的老百姓可以方便地“对号入座”,那么在农村土地房屋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一、和解。即你们自行协商解决。你们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你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 二、调解。你们可以委托村委会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在你们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你们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 四、诉讼,即“打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
1、案情复杂 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拆迁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纵横交错,其中有拆迁人与被拆迁农户的补偿安置关系,有被拆迁农户与承租人的腾房关系,拆迁人与委托拆迁部门之间的委托关系,还有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与被拆迁农户、拆迁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等,由此形成案情错综复杂。 2、群体性纠纷多,社会影响大 由于城市发展和旧城改造建设中,多为集体拆迁或片区拆迁,虽然被拆迁农户的情况千差万别,但各被拆迁户要求得到合理的安置补偿等方面的利益是一致的,这一共同利益使各被拆迁户结成一个个小的群体,一旦与被拆迁农户发生纠纷,就容易发生群体性上访、静坐等事件,社会影响大。 3、息诉工作难做 此类纠纷诉至法院,往往是拆迁人与被拆迁农户之间的矛盾纠纷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且司法实践中,由于此类案件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认识不尽一致,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和认可度大受影响,极有可能反复缠诉,不利于双方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已成为当前当事人涉法信访案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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