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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用以对...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承担的义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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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不可以兼任合作社理事长; 2、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同时国务院于2007年9月21日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这就从法律法规方面对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作出了明确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也就是说,不管合作社规模大小、入社成员多少;也不论合作社是否成立理事会,但必须要设一名理事长,而且法律又规定,理事长对外是法人代表,对内要对全体入社成员负责。
能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能够不是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具有民事做法本领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认同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限定的入社手续的,能够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人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人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能够有一个公司、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人员;人员总数超出二十人的,公司、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不得超出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农业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监管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也就是说各级农业部门对农业专业合作社有指导、扶持和服务的职责。具体的工作机构一般是各级农业部门的农业经济管理部门,一般是经管司(局、处、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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