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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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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或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固定使用,或公共停车场未提供24小时停车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收费公共停车场、收费停车泊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有关单位或个人可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开放式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其设置人应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备案意见设置。在人行道红线外至合法建筑物之间开放式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机动车需经人行道驶入停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备案时应征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由临时停车场设置人委托市政养护单位按规定标准对人行道实施硬化并承担实施费用。
停车场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入口处明显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公示牌,公示牌应明确停车场的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二)确保照明、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环保、卫生防疫、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的正常运行;(三)指挥车辆按顺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四)发现停放车辆有被盗抢、嫌疑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五)泊位停满后,疏散欲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并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六)收取停车费用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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