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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被告需赔偿损失,但被告无财产可执行时

2024-11-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做出判决,但责任人无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则其可以向法院提出暂时停止执行或协商分阶段偿还欠款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责任方拥有非货币性质的财产,权利方便有权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如果权利方先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法院执行部门经过调查确认责任方确实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时可以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中止执行处理,直至责任方具备偿还能力之时,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在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其可以通过提供劳务来替代财产赔偿。在此过程中,双方需就此达成共识并签署书面协议,同时将相关文件报送至法院备案。在执行期间,责任方需要接受权利方及法院的监督,以实际付出劳务的形式完成赔偿义务。

相关法规

《​治安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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