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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根据《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免征。2011年1月1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通知指出,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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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如下: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层次组成: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不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是国家提倡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性质相当于是一种商业养老保险,所以国家政策里它不是免税的范围。单位是不能把这部分钱做免税处理的。补充养老保险不是进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它是委托第三方即一家银行进行运作的,个人缴纳的部分是放进银行为您准备的账户,单位缴纳的部分却可以根据工龄决定返还给百分之几,所以补充养老保险是单买另外一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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