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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做股份公司股东

2024-09-03
1.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 (3)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 (4)上市公司:3000万元。 2.出资期限 (1)有限责任公司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允许分期出资,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 (3)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4)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①不得分期出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四、股东出资的认定规则 1.货币出资 (1)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非货币财产出资 (1)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未依法评估:先评估,后认定(2012年新增)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先补正,后认定(2012年新增)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可补正,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利(2012年新增) ①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应交付,实际交付后方可享有股东权利(2012年新增)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股权出资 (1)投资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公司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①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②已被设立质权; ③已被依法冻结; ④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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