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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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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贷款利息在贷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内是合理的。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过此范围的,属于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未超过的,属于合理的利息范围。
要合理约定借款利息,双方宜采用书面方式对利息的计算方式,计算期间进行明确约定,并且为保证利息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借款利息的上限不宜超过年利率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关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如果约定的利息高于36%,将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如果约定的利息在24%至36%之间,则无法请求强制执行实现利息请求。打击高利息借贷已成为近期政策导向,利息约定应更加谨慎。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3、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这里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约定期限内或无约定期限时,借款权利人催告并主张利息前,借款不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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