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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1、听证前记录员的工作, 2、听证调查前听证主持人的工作, 3、听证调查阶段。 听证会一般分为三阶段,分别为会前对于资料的准备和主持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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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2.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一、本机关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外,听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本机关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三、当事人有权要求或者放弃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行政机关书面或口头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本行政机关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四、本机关决定听证的,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等送达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将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公开。 五、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认为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的权限;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和适用的法律依据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正;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土地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写出听证意见书,组织听证的费用由本机关承担。
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是: 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立案; 2、调查取证; 3、调查报告; 4、审查、决定:法制机构依法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 5、事先告知; 6、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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