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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上述规定以立...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上述规定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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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你作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应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商场作为提供服务者,超市在举办促销活动期间,因缺乏必要的疏导和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商场作为活动的举办方,造成你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应当承担合理的损失赔偿责任。比如你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均可以得到合理的赔偿。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上述规定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在侵权责任归责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场对其经营场所负有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餐饮、娱乐等场所遇到人身伤害时,可以依法索赔。 由此可见,消费者在商场被电梯挤伤,不论商场有没有过错,商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电梯维修是保证电梯长期安全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也是电梯生产企业售后服务的主要内容,所有电梯使用单位必须与其电梯生产企业或者被委托代理企业签订维修合同;使用单位自行维修保养电梯必须得到电梯生产企业的授权。因此在本案中商场的电梯只能由电梯生产企业或者生产企业委托代理的企业进行维修,但商场却交给个人维修,主观上存在错误,违反了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维修工A没有资质而承揽业务,也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性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内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在商场违反自身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维修工A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形下,C可以选择商场或A中的一个赔偿全部损失,也可要求他们共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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