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第二条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第十四条明确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删去第二款。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为了确保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79年7月1日起生效。2018年10月26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刑事诉讼法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加强海外追捕。同时,完善了与监督法的联系机制,完善了刑事案件的宽大处罚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对贪污贿赂案件和需要及时审理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督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91人已浏览
691人已浏览
643人已浏览
1,15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