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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赌博,即用斗牌、掷色子等形式,是一种拿有价值的东西做注码来赌输赢的游戏,是人类的一种娱乐方式。任何赌博在不同的文化和历史背景有不同的意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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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对赌博罪的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由此可知,上述所说的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进行赌博的、以赌博为业的、开设经营赌场并提供赌具供他人赌博的,这些都是开设赌博犯罪量刑标准。
构成赌博罪的前提,不但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观要件,而且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别主观要件。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指行为人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抽头渔利,二是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参赌获利,四是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获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赌博罪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日公布“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5月13日起施行。新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予以细化,明确是否构成赌博罪的法律界定,强调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赌博犯罪要从重处罚。“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等行政处理,不宜认定为犯罪。该罪名主要针对聚众赌博、以赌博为生的职业赌棍,达到以下标准的,需要进行刑事立案: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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