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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认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应该注意区分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认定背信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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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必须由于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造成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本罪主体: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嫌疑人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其他的高层管理人员,在客观方面违背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个人职务之便做出了一些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侵犯了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国家对于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六种非法活动,即: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这主要包括: a、挪用公司资金; b、将公司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蓄; c、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如何处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d、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或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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