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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也就是说,某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生效要经过特别程序后才产生法律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批准的合同,自手续完备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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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租赁当事人持租赁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XX办理登记备案。 (1)出租人应提交的材料:①房地产权证或者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其中: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②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其中,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代理出租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2)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上述应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还应提交有效的XX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还应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的,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设立证明。凡当事人登记备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区、XX或农场局受理处出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凡不符合的,不予登记备案。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则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和一方应提交的材料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合同需要审批登记的有: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投资合同等。如果法律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则要完成相关手续后合同才生效;如果不办理相关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的,则合同是依法订立的,即可生效。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一)本人的簿、;(二)本人的;(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办理离婚登记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除了应当出具证、书外,港、澳、台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总结一下就是,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去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就可以了,中国人同外国人或内地人同港、澳、台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除了要出具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外,还要出具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有效护照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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