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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机关作为国家重要机关之一,具有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行政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
行政监察机关作为国家重要机关之一,有权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行政法律、法规、政策、决策和命令,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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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是一种行政法制监督,属于专门的行政监督。是指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否正确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行政监督作为一种特殊职能,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任何行政法制监督都无法替代的。由于新的行政管理要求行政监督更加全面和及时,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管理越来越复杂和专业化,使得一般职能监督难以满足有效监督的要求。专项监督具有分工精细、技术和知识专业性强的特点,更适合行政专业化的需要。因此,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专门监督机构的设立,我国的专门监督机构是各级监督机构。
专职的国家行政监督机构有监察系统(部、厅、局)、审计系统、检察机关(比如反贪局)、财政部,综合性的是各级人大和政协以及他们下设的各个专业委员会,还有就是各级政法委执行对党内各级机关和党员的监督、审查等。各地政府的法制机构比如xx法制办等也承担一定的监督职能。
可以,《规定》明确,行政复议机关有以下五种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监督:1、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2、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3、未按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4、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5、作出延期、中止、补正等程序性行为的。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监督申请后,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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