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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交还下列资料和财物:(一)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资料;(二)物业管理用房;(三)物业服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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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在管理区域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交还下列资料和财物:(一)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资料;(二)物业管理用房;(三)物业服务期间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四)物业服务期间业主出资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五)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资料。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和财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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