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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
为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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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血防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森林防火期内,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征求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收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间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野外使用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1)森林、森林、林地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告标志;(2)森林防火期间,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3)未经批准进入森林高火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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