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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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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必须遵守的,任何个人和机关都不得违背,如果真像你说的有确切证据证明资金情况未到位,发改委和招标方即批准或开始招标,那么可以向上级发改委和招标方的上级单位反映情况或者到省级发改委和招标方的直属上级单位反映情况。另外,关于纪检部门围杀中标人的情况,实属滥用职权,亦可以向上级或者省级纪检委反映情况。在中国这个社会,普通国民和私企对于这些事情很多情况下是很无奈的,权利在掌权者手中滥用,权利监督和制约又失去了作用,如果你公司想继续拿到这个项目或者决心跟这些人斗下去,就要积极寻求各种方法,包括网络、媒体曝光,向上级、省级或者中央反映情况,甚至上访,都可以,当然首先要保证人身安全。在中国,权利永远是积极争取、斗争而来的。
与其他规定冲突者,适用条例(个人理解,冲突是相悖。例如条例规定不得超过2%,某规章规定至少3%,这是冲突;若条例规定不得超过2%,30号令规定不得超过2%,且最高不超过80万
①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②投标人范围限定为本省大型国有企业,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况,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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