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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补贴领取方式: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
独生子女补贴领取方式: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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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夫妇,证明书享受以下报酬和优待:(1)每月发放10元独生子女父母报酬费,报酬费自收到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月起至独生子女18岁以上(2)独生子女幼儿管理费和18岁以前的医疗费,夫妇双方所属单位按有关规定清算(3)独生子女父母,女55岁以上,男性60岁以上,每人享受1000元以上的一次报酬(4)农村养老保险应优先考虑独生子女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父母(5)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支持独生子女家庭的发展生产。在国家提倡夫妇生孩子期间,第一对生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妇不接受独生子女父母的荣誉证,在女性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事务所发行的证明书上,享受前款第三项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独生子女的奖励待遇。第20条独生子女因事故丧失劳动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女性55岁,男性60岁,所在区人民政府应给予每人5000元以上的一次经济援助。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独生子女补贴领取方式: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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