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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电子保单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的车险合同电子文本,包括商业车险和交强险。北京保监局上午介绍,试点正式启动后,北京地区保险公司在销售交强险...
第一、如果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扣留车辆,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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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强险标志没贴的规定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2)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3)交强险是国家法规规定的强制性险种,上路机动车必须按时投保。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应当同时粘贴2张临时行驶车号牌,1张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同时不能被交强险标志等遮盖。另1张应当粘贴在车内后风窗玻璃左上角。其他类型车辆由于受安装条件限制,临时行驶车号牌仍为1张,但应当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以保障驾车安全。
没贴交强险标志的处罚: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违反以上法规的,将被处以200元罚款。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一次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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