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不是。《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处罚种类中没有这一种。而且该法第23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不是。 2、《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处罚种类中没有这一种。而且该法第23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的措施,是属于治安行政处罚的相关范畴的,我国《行政处罚法》中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禁止代理的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而不得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依其性质本身不适用代理的行为。为了确保代理制度的有序良性运行,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法律禁止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进行下列行为: 第一,禁止“己代理”。所谓“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既是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又是第三人。违背了代理必须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的基本规定。由于代理人没有同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只有代理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故自己代理的结果往往只顾及到代理人自己的利益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法律一般禁止“己代理”。 第二,禁止“双方代理”。所谓“双方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两个被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的情况。由于在民商事活动中,法律行为双方的利益往往是相冲突的,而代理人又同时代理双方为法律行为,不可能兼顾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很有可能出现偏袒一方,而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形。故法律一般也禁止“双方代理”。 第三,禁止恶意串通。所谓“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相勾结,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代理关系的诚信性质,是一种典型的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第四,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行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切民事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授权的内容和目的应当合法,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的过程中也应该合法。对于被代理人授权行为的内容或目的具有违法性,能够事先及时发现的,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对于被代理人以合法的授权形式和内容,掩盖其非法目的,而代理人又不可能事先知道的,在受蒙蔽的情况下,实施了代理行为,给第三人造成了损害,对此,应该由被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代理人并不负连带责任。如果在授权行为合法的情况下,代理人在实施代理活动的过程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违法活动,如被代理人知道后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所作出的失信联合惩戒的行为是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2、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03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2,129人已浏览
1,03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