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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应该由交通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后,然后双方才协商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前或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各方当事人有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并向当事人发送空白调解申请书。同一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在2人以上,由于伤员的治疗结束和剩馀时间不同,伤员的治疗结束或剩馀时间与死者的葬礼结束时间不同,各受害者的损害赔偿的调停期间的开始时间不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受害者的情况分别组织调停。根据伤情需要对伤者进行分期治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一期治疗结束后可以组织调解,继续治疗的费用可以在征求医疗部门意见后经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真做好调停工作,经调停达成协议的,应立即制作调停书,送达各方当事人。调停未达成调停协议的,应制作调停结束书交给各方当事人,调停结束书应注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首先要明确,交警部门的调解不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必要程序。双方一致申请的,交警部门才会接受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交警部门一般会做以下工作(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二)宣读交通事故证明;(三)分析当事人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并对其进行教育;(四)根据交通事故证明确定的当事人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当事人分担的金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理费、折价赔偿费按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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