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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员工家属城镇户籍申报定居由本人持有定居申请书.避难者所在地或街道事务所发行的证明书.避难者原籍户籍证明书.结婚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双方身份证明书复印件.避难者原籍街道事务所发行的无业证明书.避难者户籍为兵团,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行无业证明书,向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籍警察核实后填写申请入籍审查表的签名意见,户籍警察向申报人填写户籍处理、居民身份证明书责任书,向申报人提交申报资料经所长审查后,向户籍警察局发行转移证明书。2、居民.职工家属申报“农转非”落户须知由本人持落户申请书.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投靠人户口是兵团的,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无业证明,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后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并由户籍警给申报人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交申报人,申报材料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分(县)公安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领取准迁证。
原户口政策扩大的人才引进、录用、招聘、投靠条件如下:(一)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员(对比:调整前只有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二)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和非成都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优秀专科毕业生(对比:调整前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3)具有中级技术职务或以上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比:调整前为高级人员);(4)留学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位,回国后要求落户成都的人员(对比:调整前只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公民因各种原因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当持有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移原因有关的证明:1、结婚搬迁,持合法结婚(离婚)证明书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必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有下列情况的,可不受以上条件限制:一是7周岁以下的儿童,原户口在申请家庭户籍内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不受户口年限限制。二是7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三是夫妻双方婚前均符合户口年限的要求,结婚后一方将户口迁到另一方的,迁移的一方不受上述第(3)项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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