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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演出的范围...
文化主管部门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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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经批准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但不得从事其他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内地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营业性演出的审批事项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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