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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离婚诉讼中两地分居问题

2024-12-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夫妻双方分居两地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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