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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两地,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同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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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揭房贷款未还清时购房人是否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1、一般情形:购房人在签署了购房合同并进行了房屋权属登记之后,其实是已经在房屋开发商那里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从银行那里贷款实际上是以房屋为抵押物进行的抵押贷款,陆续偿还给银行的只是欠银行的贷款本息,并不是房款。故而购房人即使未还清房贷,依然是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的,离婚时是可以对房产进行分割的。在我国目前的金融实践中,若购房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按揭银行有权将该抵押房变价并优先受偿,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已经取得权属登记的按揭房产,即使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也不能将其认定为尚未取得所有权而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特殊情形: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房款未清是否可以分割。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其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是以所购房产作为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不对该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影响,因此并不妨碍按揭房产的权属确定及分割。在离婚诉讼中只要能证明是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即可。(二)按揭房产权取得的时间如何确定1、一般原则:以权属登记的取得时间作为按揭房产是婚前所得还是婚后所得的时点。2、特殊情形:但在实践之中,由于从签订买卖合同到房屋的权属登记还存在着较长的时间差,很多房屋由于非购房人的原因无法及时办妥权属登记。在婚姻关系中,就有可能出现一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付了按揭款,但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在婚后才权属登记,那这就等于是将购房人的房屋产权置于了一个不确定状态。在离婚诉讼中可能就因为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时间差异导致了财产性质的不同,还可能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钱却仅因为结婚登记就成了房屋共有人。这种情况不仅依情理很难理解,也与《民法典》中确立个人财产的初衷相违背。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只在夫妻间进行,并不存在于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利益冲突。那么,在夫妻之间,一方婚前按揭贷款的房产应当以办理按揭手续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以房产权属登记的取得来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时间节点。只要夫妻双方在婚前按揭购房,且房产权属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无论该房的权属登记是在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都应认定房产系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按揭房产很多情形下离婚时,并没有获得房产证,但是房屋的购买信息已经在房管局进行登记了,故此对于任何的民事主体来说,离婚的按揭房即使没有房产证,也是可以进行分割的。若此按揭房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是,才可以进行分割。
首先,该案例提问者提出问题,无法给出准确答案。因为,离婚诉讼不同于其他民事诉讼,不属于必须公开审理的范围。所以也无法获知准确的信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同时,如果提问者对其提到的案件,确实具有知情权,可以委托律师,或者本人到法院查询。
律师解答 离婚诉讼,两地分居的处理: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则原告当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该离婚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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