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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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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船只、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船只、汽车。船只、汽车是大型的现代化交通运输工只,与公共安全联系密切。劫持这类交通工具,就有可能危害船只、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毁损。因此,严厉惩治劫持船只、汽车的犯罪行为,对维护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船只、汽车的正常运营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为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法律武器,但对于如何惩治劫持船只、汽车的犯罪分子,1979刑法无明文规定。近几年来,劫持船只、汽车,造成车、船沉、人员伤亡的案件时有发生,作案者多系累犯、流窜犯,凶残成性,严重危害社会,危及旅客的人身、财产以至公共安全。因此有必要予以刑法打击。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船只、汽车。船有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之。这里所说的船只应理解为机动船,非机动的木帆船、牛皮划等小船遭受侵犯虽也可造成损失,但一般不危害公共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船只、汽车上的人员,特别是驾驶人员、售票人员,实施捆绑、殴打、伤害等行为,迫使船只、汽车改变方向或自己亲自控制航空器。胁迫,是对乘务人员施以精神恐吓和强制,如以车、船相威胁,使驾驶、操纵人员不敢反抗,听凭其指挥或自已亲自操纵驾驶。其他方法是指上述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任何其他劫持方法,如使用麻醉品将驾驶人员致醉、致昏等,使驾驶人员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从而达到劫持船只、汽车的目的。这里的劫持,是指犯罪分子以上述手段按照自己的意志强行控制船只、汽车的行为。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既遂,而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实现。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既可以由中国人构成,也可以由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构成。例如,外国人船只、汽车飞机进人中国境内,也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但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行为人劫持汽车、船只,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劫持汽车和劫持船只罪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决: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劫持汽车和劫持船只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船舶、汽车的交通安全和不特定大多数乘客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犯罪对象只能是船只、汽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劫持船只和汽车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船只、汽车上的人,尤其是驾驶员、售票员,实施捆绑、殴打、伤害等行为,迫使船只、汽车改变方向或亲自控制。胁迫是对乘务人员的精神恐吓和强制,如汽车和船相威胁,使驾驶和操纵人员不敢反抗,听从他们的指挥或自己操纵驾驶。其他方法是指上述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任何其他劫持方法,如使用麻醉品将驾驶员醉酒、昏昏欲睡等,使驾驶员处于无法抗拒或无法抗拒的状态,从而达到劫持船只和汽车的目的。这里的劫持是指犯罪分子根据自己的意志强行控制船只和汽车的行为。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构成本罪既遂,无论犯罪目的是否实现。 三、主要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它可以由中国人或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组成。例如,外国船只、汽车飞机进入中国也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犯罪,但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行为人劫持汽车和船只,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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