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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事故的具体情形有: 1.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 2.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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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事故有以下具体情形: 1、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的; 2、患者家属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3、当事人拒绝、阻挠尸检,导致对死因判定产生偏差的; 4、其他情形。
1、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2、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等。 5、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责任事故的具体情形有: 1.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 2.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3.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4.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5.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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