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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主体和发案环节相对固定。笔者通过分析,发现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涉及企业高管人员及电力建设、财务、资产、资金运作、人事管理等关键岗位的负责人、工作人员。而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发案环节,则大多集中在电力建设项目、物资招标采购、企业资金管理等部门。由此可见,电力系统中岗位的特殊性为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职务犯罪的便利条件。 (二)犯罪手段多样化。从电力系统职务犯罪来看,均是以图利型犯罪为主,渎职犯罪较少,职务犯罪人员往往把手中的权力当作挣钱的工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虚列生产成本套取企业资金;违规收受巨额资金;违规使用国有财产为他人注册资本;通过子女、亲友成立公司承揽工程转移国有资产;利用权力在建设工程、物资采购招标过程中收受回扣和好处费;在资金管理中设立“小金库”肆意贪污、挪用等。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也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狭义的税务职务犯罪,即严格意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指只有税务工作人员才有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
在农业系统职务犯罪中,构成犯罪的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贪污罪(刑法382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3、挪用公款罪(刑法384条)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4、受贿罪(刑法385条)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5、单位受贿罪(刑法387条)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处 6、单位行贿罪(刑法393条)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7、滥用职权罪(刑法397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8、玩忽职守罪(刑法397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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