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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方法: 各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民办学校的法人可以变更吗,“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具备法人条件的应当变更为法人形式,申请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
撰写法人变更报告没有固定格式,主要内容有: XXXXXXX: XXX市XXX镇学校法定代表人由XXX同志担任,该同志对工作任劳任怨,为该学校的经营管理做出了贡献,但因XXX同志个人原因决定转让学校所有股份给XXX,并辞去学校法人代表的职务,我们根据法人的意愿同意法人进行变更,拟定新任法人为XXX,今特申请前来,请求批准变更为感! XX镇学校 20XX年XX月X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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