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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生产加工条件核准证书、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本办法所称食品现场制售是指在同一固定场所制作和销售食品的经营方式,包括前店后厂(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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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生产、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清洁卫生,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三)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规定;(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人员和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食堂、超市、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食品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设置在住宅等居住场所,但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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