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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货币一般不是欺诈罪,而是使用假货币罪。持有和使用假货币罪是指故意持有或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犯罪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
如果不知道是假币而用来还债不涉嫌犯罪,如果明知道是假币还用来还债,数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不足四千元的要承担行政责任。相关法律:《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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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是指拥有,它表现为主体与某一特定之物的占有状态。因此,只要伪造的货币为行为人所占有,即实际处于行为人的支配和控制中就可以视为持有。“使用”是指将假币取代真币在经济交易中运用,即用于流通,如正常的买卖活动,也有的用作赌资非法活动。
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应当是伪造的”货币“,即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因此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使用假币罪。但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商场的财物3000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根据《》第条,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第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购买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利换取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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