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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中的反诉问题在我国的理论与实践中都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拟通过对此问题的理论分析与现实比较,提出一些改革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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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中的反诉问题主要是指反诉可否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我国当前理论界对此问题的争论较大,主要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允许被告在二审程序中提起反诉。其主要理由为:对二审程序中的反诉,二审人民法院可同本诉一起调解,争取用调解的方式结案,在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审级利益的情况下,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明确表示放弃审级利益,也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二审人民法院则应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应允许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首先,反诉作为独立的诉讼必须符合起诉的一般要求,而起诉只能发生在一审中。其次,允许二审中提出反诉,势必当事人失去上诉的机会,形成部分反诉案件一审终结的情况。所以,反诉只能在一审提起,以便于一审合并审理。
不能,自诉案件分为三种,前两种可以进行调解,但是公诉转自诉不可以调解,这是在一审当中。所以二审如果自诉案件的刑事部分提出反诉,是不能统一说可以调解的,因为自诉案件还包含了公诉转自诉的情况。因此,刑事诉讼法就统一规定为不进行调解,直接告知另行提起反诉,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不进行任何处理(包括调解)。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反诉,可以先行调解,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调解不成,另行起诉,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这里是适用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再审时不能提起反诉。再审是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属于非常程序,目的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应的错误判决,反诉只能在一审案件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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