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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2、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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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调查取证或者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调查取证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调查取证。 第三条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或者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行政复议等程序性事项的,案件承办人可主动调查取证。 第四条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因证据由国家机关保存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客观因素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调取证据 第五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调查取证的,应当提供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 2、申请事项和原因; 3、申请调查的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人基本情况; 4、申请日期。 第六条调查取证工作由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承担,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可以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者提存的建议,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进行登记或者提存。 第八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法定鉴定部门;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承办人向行政机构负责人汇报后指定,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 第十条对需要固定的证据或证据现场,不适宜登记或提存的,可以采取拍照或录音的方式予以固定,拍照或录音应配书面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当由调查人、见证人签字。
行为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法定的复议期限内申请复议,并提交相关的材料。《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复议调查取证职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调查取证人员的要求。调查取证人员必须是行政复议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二是调查取证的方式或方法。行政复议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特殊情况下,还可以现场勘验。取证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应当依法取证,不能采取胁迫或者欺骗的手段取证。调查取证是行政复议机构的法定职权,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行政复议人员依法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构成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可能灭失或存在灭失风险的证据,则可以先行调取,并采取登记保存的方法保存证据。调查取证要制作笔录,询问笔录要交当事人核对,并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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