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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辅助人员是指法院中除审判人员以外的协助进行审判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和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是指人民检察院、人...
1、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2、具体包括: (1)负有侦查职责的人员。 (2)负有检察职责的人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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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中除审判人员以外的协助进行审判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和司法警察。 1、书记员 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也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包括开庭准备工作、保管证据、整理案卷、处理文书、办理司法统计、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协助审判人员对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调查,以及宣传政策、法律。英、美、法、日等国家的法院也设书记人员,称书记官,负责掌管编案、记录、文牍、统计等工作。有的国家的书记人员职权较大,例如,英国的治安法院书记官,有权在审判庭上就法律问题向治安法官作提示,但不得干预审理和参加评议。苏联各级法院也设书记员,有的法院还分设法院书记员和审判庭书记员。 2、执行员 中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员,负责办理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以及刑事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的执行事项。他们根据审判员下达的执行书、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执行书和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进行工作,有权了解案情,并且责令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限期履行义务。对逾期不履行的,执行员有权予以强制执行。许多国家的法院都设有执行人员,称执达官(bailiff),负责送达法院文书和执行判决等工作。法国的执达官受当事人委托,依自己的职权执行职务,不属法院建制。联邦德国则规定,对不动产的执行,执达员须以法院命令为依据;对动产的执行可以独自处理。 3、法医 运用医学技术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尸体、物品或物质进行鉴别、判定、作出法医鉴定的专门人员(见法医学鉴定)。按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世界各国均设有法医,但并不都在法院编制之内。 4、司法警察 简称法警。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均设有司法警察若干人,其主要职责是警卫法庭,提押犯人,执行搜查、拘传和送达诉讼文书。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殊作业包括以下内容:(1)电工作业。包括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维修(维修)、试验工、矿井下钳工。(2)金属焊接和切割。包括焊工和切割工。(3)起重机械(包括电梯)的运行。包括起重机械(包括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驾驶。包括在企业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的驾驶员。(5)登高架设作业。包括2米以上的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构造)表面清洁工。(6)锅炉作业(包括水质试验)。包括承压锅炉的操作人员,锅炉水质检测人员。(7)压力容器作业。包括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包括制冷设备安装人员、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9)爆破作业。包括地面工程爆破和井下爆破。(10)矿山通风作业。包括主风机操作人员、瓦斯抽放人员、通风安全监控人员、测风测尘人员。(11)矿山排水作业。包括主排水泵工和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包括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和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13)矿山运输升级。包括提升机操作人员、(上、下)绞车操作人员、固定带式输送机操作人员、信号工人员、拥罐(钩)工人。(14)采掘作业。包括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和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人员、运输押运人员和储存保管员。(1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职工平均工资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职工平均工资”即“社会平均工资”,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标准,工资总额是指这些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此外,工资总额统计的是个人税前工资,并且包括个人交纳的养老、医疗、住房等个人账户的基金,这与打到工资卡里的工资有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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