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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验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检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疫方法。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1、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2、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3、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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