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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开车方负全责或主责的,应先垫钱治疗,伤者出院后计算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费等费用,负全责的全赔,缴纳了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赔付保额,超...
交通事故中开车方负全责或主责的,应先垫钱治疗,伤者出院后计算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费等费用,负全责的全赔,缴纳了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赔付保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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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你打的,你当然就不需要承担该医疗费用,因为没有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垫付车祸医疗费的条件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尚未确定责任人之前,因交通事故伤者急需治疗的,其费用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预付,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时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当事人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押交通事故车辆,作为治疗费用的抵押。 (二)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车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费。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三)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查明,公安管理部门在地区一级报刊上刊登寻人启事,登报1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其费用由另一方当事人预付。 (四)如无人预付费用,医疗单位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另外,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也应当接受代存。公安机关应该协助上述单位代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认为无保留必要的,应当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死者亲属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费用由另一方当事人预付。
医疗费是指治疗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伤或由损伤所引起的疾病所花去的费用,是身体复原所花费的医药费和必要的治疗费用。 医疗费的赔偿遵循实际支出赔偿原则,即根据受伤人员实际支出的医疗费进行赔偿,既没有最高限额,也没有最低限额。因此,与治疗事故损伤无关的医疗费一般不予赔偿。对于因交通事故创伤而引起复发的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根据损伤与其疾病的因果关系、治疗单位的诊断或法医鉴定意见予以适当赔偿。 我国法律确立了医疗费的全部赔偿原则,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即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赔偿与损失相一致。医疗费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受害人已经支出的医疗费用,还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据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数额。实践中常见的医疗费包括: (1)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2)医药费,即购买药品所支出的费用。 (3)检查费,包括为治疗所需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等。 (4)治疗费,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需的各项费用,如换药、注射、手术整容等费用。 (5)住院费,即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所需支出的费用。 (6)后续治疗费用,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要二次治疗所需的费用。后续治疗费用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费”不包括因受到不法侵害后进行心理治疗的费用。 (7)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补救性治疗,如镶牙、植皮、安装假眼、假肢等所花费的费用。受害人治疗因侵害行为而引起的其他并发症的费用,应参照治疗医院的诊断或者法医的鉴定意见,视二者的关联程度予以适当补偿。 (8)其他医疗费用,如聘请专家会诊的费用、器官移植所需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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