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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两侧从事开山、采矿、伐木和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公路设施的安全;如有危及的可能时,从事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作业前报告当地公路管理...
根据公路发展规划,新建公路或者拓宽原有公路、增建公路设施等需要预留土地的,由公路主管部门根据《条例》规定精神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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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路渡口的一切车辆和人员,必须服从渡口和路政管理人员的调度及指挥,遵守渡口管理规章。
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除用于收费公路或者桥梁、隧道的养护及收费人员、设施等正常开支外,只能用于偿还贷款和需要偿还的集资。对收取的过渡费的使用,除以渡养渡的必要支出外,主要用作改渡为桥的建设资金。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本条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警告,责令暂停施工,待完善防护措施后复工;限期迁出规定范围。(二)罚款。(三)对已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失的,责令停止施工作业,赔偿公路损失;情节严重的,另处以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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