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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中国保监会正式向外公布全国交强险的责任限...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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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的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简称,是强制要求每一位车主都要交纳的保险。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文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引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3.交强险能为交通受害者提供及时和基本的医疗等保障,还有其它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的肇事者的经济负担,对每位车主以及乘车人员都是有益的。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由此可见,投保交强险还是十分必要的。另外要注意的是,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交强险制度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1、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规定了可以进行“互碰自赔”的条件——有交强险的车辆(两车或多车)互碰,如果只有不超2000元车损、各方都有责任并同意采取“互碰自赔”,对于按照“互碰自赔”机制处理后,最终定损金额略超过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各保险公司应本着方便被保险人的原则,给予灵活处理。交强险“互碰自赔”200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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