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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管辖的选择权。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的权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
不行,根据我国行政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权利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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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1、答辩权、申请回避权以及辩论权。 2、委托权。 3、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权。 4、撤销或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权。 5、对已经生效的复议裁决,有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的权利。 6、经过复议机关允许,查阅案卷的权利。 义务 1、举证责任,对其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举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2、接受复议机关的传唤,按时参加复议的义务。 3、遵守复议法律,维护复议秩序的义务。 4、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的义务服从并履行复议裁决的义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具体地说,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复议: 1、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 4、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6、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 7、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终止不服的; 8、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9、专利权人对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10、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行政复议中第三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行政复议或者委托代理人,由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该条第五款: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二、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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