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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借款通常属于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形...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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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通讯员李彦红、张丽记者周远)夫妻一方从银行的借款,离婚后另一方是否有还款义务?近日,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判决,将此类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007年10月,许某向银行借款18.5万元,用于购房。2008年9月,许某与妻子高某离婚。自2009年8月起,许某不再偿还借款本息。截至今年7月,许某尚欠借款本金17.4万元及其利息。高某则以“许某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为此,银行起诉到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桥东区法院认定此笔债务属于许某、高某的共同债务,判决许某、高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17.4万元及利息,并互负连带责任。
夫妻贷款一般是共同债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务,以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就可以按照约定处理。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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