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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涉及房子过户的,对于离婚房产,需要办理析产登记。夫妻离婚析产并不需要办理多少手续,只需按照房管局有关规定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析产登记是...
离婚中的过户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财产进行确权,由此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 法院判决后,一方仍然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另一方可通过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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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登记离婚对于当事人离婚的内容与诉讼离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不予审查或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国家公权利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诉权。至于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既判力所及的财产有争议的,已无诉权,以维护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就是说,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当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诉讼。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了的财产,或某种原因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房屋产权不过户纠纷 有的房产买卖从签合同到过户间隔时间很长,由于房价上涨等原因出卖人反悔不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买受人一方无法办理过户。有的买受人向法院主张直接确认其购买房产的所有权的,也有的要求出卖人履行产权过户义务,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呢? 因房产所有权的取得要经过国家的确权,颁发房产证这个特定的程序。因此,买受人不能依据房产买卖合同而直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在出卖人未自动履行所有权移转义务前,该房产未办理过户,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因为法院不能代替国家对房屋确权。 在房产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间存在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买受人只能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按约将标的物的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 因此,对出卖人不履行产权过户义务的,买受人不能直接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只能要求法院判决出卖人履行产权过户义务。出卖人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买受人依法院生效的判决到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4、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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