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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即“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 司法实践中,对“轮奸”的正确理解,是审理这类案件的重点。 首先,在语义上,轮奸应当是“轮流奸淫”的简略表述,...
不能把“轮流奸淫”简单等同于“轮流强奸”,因为强奸是典型的复合行为,既要求有强制行为,又要求有奸淫行为。如果仅有强制行为,没有二人以上的奸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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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强奸均未遂如果满足共同犯罪人主观上有轮奸的故意,且共同实施了强制行为的条件,就能认为轮奸成立。根据刑法的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轮奸,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是一道行测的法律常识题,题目的正确答案是强奸罪(既遂)。解析说:甲乙二人最初犯意是抢劫,但在蹲守时犯意发生了改变,继而实施了强奸行为,在刑法实践中犯意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因而两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犯罪。其次,而且甲某在未认出妻子的同时实施了强奸罪,在法理中是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成立。 我个人认为是抢劫未遂。甲乙二人虽改变犯意,但题目未说明轮奸后不对女子实施抢劫;甲认出女子为妻子,是否属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否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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