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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间限制。不服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应当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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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在协商过程中对残疾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对残疾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在第一次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各方应共同选择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或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证公平公正,第二次司法鉴定机构应与第一次司法鉴定机构不同。
1、工伤认定时效 (1)劳动者所在单位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时效 (1)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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