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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
结婚登记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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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办理《夫妻关系证明》。申请办理《夫妻关系证明》应提供的材料有: 1、男女双方的书面申请; 2、双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二寸)3张。《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成都市户籍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成公法[2017]191号)和《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公发〔2017〕190号)。
办理条件: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包括亲生子女、抚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下列夫妻:1。女方在本市登记,需要在本市办理子女生育服务证;2、涉外婚姻一方在本市登记的;3、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校学生,按照《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在本市办理;4、男方是成都市非集体户籍,女方是市外户籍,在本市有常住倾向。孩子需要在本市登记,可以在男方登记。5、流动人口可以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生育服务,具体规定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六条执行。办理流程:1。领证-生育服务证申请表。夫妻双方携带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社区、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口计生部门、村(居)委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办理申请表》(各市州申请表名称可能不一致,以下简称申请表)。2、填写表格并提供婚育状况证明。首先,如实填写基本信息。其次,各自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在表格上的婚育状况栏对应栏目(市州申请表中的婚育状况栏目名称可能不同)签署意见并盖章。女方为本地,男方非本地,婚育证明应加盖男方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公章;男方为本地,女方非本地,需提交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在女方婚育状况说明栏加注委托男方户籍所在地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字样,并加盖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公章;户籍在本省且档案在有档案管理权限单位的,由单位签署意见;户籍在本省且档案在县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或本市高校的学生,以及毕业后档案仍在学校的人员,由人才交流中心或学校在申请表中的婚育状况栏签署意见;单独出具婚育证明的,无需在申请表中签署。3、提交材料:将所有材料(包括基础材料和特殊材料)和申请表提交到办理地点申请登记。四、审核发证: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立即颁发《生育服务证》;不符合申请条件、不符合生育政策的,经户籍所在地核实婚育情况与事实不符的,不予办理生育登记《生育服务证》,给予书面通知,申请材料退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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