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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是指出租人将其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
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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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员,应当根据《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持经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合同,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应当将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报送的备案情况和房屋租赁信息,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报送的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整理,于每月25日前在广州市出租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同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将房屋租赁情况在广州市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提供的房屋租赁信息,加强对租赁房屋的管理,并依法及时地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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