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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银行应当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对不同级别内部工作人员的授权权限和授权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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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一)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二)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三)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四)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
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终端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二年备查。
外资金融机构擅自经营信用卡收单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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