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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虽然不是独立的法人,但是一般也是领取了的,可以在总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可以对外签订合同。2、超出总公司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为效...
根据上述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其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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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由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讨论有三种情况。首先,如果分公司得到总公司的授权,他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其次,分公司事先没有得到总公司的授权,对外签订了合同,但事后得到了总公司的认可或追认。那么也是有效的。第三种情况是分公司事先没有得到总公司的授权,事后合同也没有得到总公司的认可或认可。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
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本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业务,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当然也包括了签订合同这样重大、不可或缺的环节。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每个合同都要到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对于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也没有必要必须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只要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登记的营业执照,就能明白总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业务范围,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1、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本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机构,不能独立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打个比方,本公司如果是公安局,那么分公司就是派出所。 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于本公司所有。 3、分公司经营所得属于本公司,而不属于分公司自有。 4、分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和法律责任也归属于本公司,不能自行独立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债权债务风险应当由本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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