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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缴纳的所得税是否需要补缴?

2025-01-18
此项应纳税额是税务机关要求我们支付的税款金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是应纳收入总额减去必要的扣除项、特定项目扣除以及我们自行承担的五险一金相关费用后的结果。 应纳税所得额并非我们必须缴纳的税款金额。实际应缴税额可以通过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所得税率以及前期预付的个人所得税数额来计算得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 取得境外所得; 5.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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