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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正在采取相应的办法对其进行处理。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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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规定,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不会过多久就会消除,只有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会消除。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欠钱不还,列入全国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会有哪些严重后果?纳入全国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的法律后果:1。银行等金融机构限制纳入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的执行人的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及时向法院报告其存款情况;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降低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的信用等级,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的评估资格;3、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或公务员。中共党员、NPC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制评估、晋升和晋升,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4、限制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出境,铁路部门不向其出售火车票,民航部门不向其出售机票;5、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限制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和项目招标;6、建设管理部门暂停受理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的项目许可、资质审批、暂停受理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暂停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规划管理部门限制不值得信赖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7、其他限制。
《若干规定》第二条是关于认定失信被执行人的程序性规定,设置了提示——启动——认定——生效四个环节的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程序。其中,第一款为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在《执行通知书》中设定提示这一环节的目的有三,一是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程序保障。风险提示制度,不仅体现了对被执行人知情权与参与权的尊重,而且也是对法院行为正当性的保障;二是以风险提示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宣示,也是为了促进执行,“敲山震虎”,达到震慑被执行人的效果;三是为了不增加执行法院的工作量,故不再单独制作文书通知,而是在《执行通知书》中明确向被执行人告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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