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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有如下规定: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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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当是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法律规定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因此500元至2000元以上为抢夺罪的立案金额。 二、《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夺罪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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