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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2.子女由谁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第三,优先考虑情形:(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第四,你的孩子还小,不能正确表达意思。主要看你的经济条件,健康状况,综合情况是否有利于孩子日后学习生活。法院判决时会考虑你的情况的。第五,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1、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了,也对有孩子具有监护权,监护权不应夫妻双方离婚而消失。 2、夫妻离婚以后,孩子监护权的归属,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虑,要从孩子的需求和父母的各方面条件出发,父母的年龄、品行、经济能力、职业、父母保护教养子女的意愿等,都作为判断孩子监护权的依据。 3、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父母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2.子女由谁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第三,优先考虑情形:(1)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第四,你的孩子还小,不能正确表达意思。主要看你的经济条件,健康状况,综合情况是否有利于孩子日后学习生活。法院判决时会考虑你的情况的。第五,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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